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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 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 标杆企业引领示范
来源:中国环境报 时间:2024-08-08 10: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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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云南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以下简称《改造计划》),旨在推动全省水泥和焦化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改造计划》提出,推动实施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含矿山)、独立粉磨站 (含生产特种水泥、协同处置固废的水泥企业)和焦化企业(含半焦生产、钢焦联合生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力争50%以上的水泥熟料、在产焦化产能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到2028年底,全省80%以上水泥熟料、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全省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焦化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长期停产水泥、焦化企业复产前应纳入改造计划并按时限完成。

为有序推进全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高大气污染治理水平,《改造计划》明确,重点推动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统筹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强化全过程精细化环境管理等四项任务。

在有序推进现有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方面,各州(市)要围绕空气质量改善需求,为企业做好服务和指导工作,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为提高改造质量,保障技术路线符合要求,企业应全面识别研判治理现状,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形成年度项目实施清单和重点项目清单。

《改造计划》明确,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对于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水泥和焦化企业要加大经济政策支撑、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技术支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在加大经济政策支撑力度方面,按照有关规定,对实现超低排放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技术路线合理、环保技术成熟适用、按改造时限计划实施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

在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方面,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焦化企业,可开展A级绩效评级工作;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按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焦化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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