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回收处理有法可依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处理发展规划、基金、处理资格许可、集中处理、信息报送等一系列制度。《条例》明确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鼓励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据了解,我国废弃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和电脑等年产生量2500万台左右,合50多万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铜、铝、铁、塑料等宝贵资源。但目前我国一些地区还存在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落后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现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施行,将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得到规范。
医疗器械
质量风险有据可查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技术、生产、供销、服务等流程都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旨在强化对流程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规范企业正常有序运行。
《规范》对企业产品质量的要求自始至终都有明确的标准,并对相关质量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因此,围绕保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这条主线,《规范》对质量的要求可谓是重中之重。
此外,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风险的严格控制和追溯,在《规范》中也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通过《规范》并按照《规范》运行的企业,任何时候都要对自身可能存在或业已产生的产品质量风险做到有据可查,并对此做出相应评估及承担应负的责任。即使风险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也会给企业造成一些经济上的损失,影响产品在风险消除后的市场销售,还会在一定范围内给企业信誉造成不利的影响。如果造成的风险足以让企业失去承受能力,企业不仅要受到相关法规的处罚,还将面对各方的索赔。
商用车和低速汽车
准入门槛改变行业格局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指出,“新建商用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总额不低于20亿元,其中自有资金不低于8亿元,生产设施设备投资不低于8亿元。”及“要求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低于5亿元,相关仪器设备投资不低于1亿元。”
《规则》明确,货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驾驶室、车架、车厢的制造能力。客车生产企业应具有整车、车身的制造能力,其中制造类客车企业还应具有车架的制造能力。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
《规则》还要求,商用车生产企业应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在汽车产能过剩的背景下,新规对我国汽车发展格局有一定影响。中国重汽高层表示,商用车准入门槛抬高了。未来决定企业能否跨入商用车生产大门的,不仅是投资额等财务能力,还包括研发能力。
城镇燃气
质量安全将加强管理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实施,《条例》对燃气经营者保证燃气质量和安全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包括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燃气经营者还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等。
《条例》对燃气燃烧用具的质量安全也有明确规定,包括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示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要制定《条例》,主要是针对我国燃气行业面临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随意设置燃气供应站、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问题比较突出等。